视频监控设备系统合格集成商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开放”的原则,建设单位购买的视频监控设备软硬件必须由合格集成商名录中的企业提供,否则不予接入。合格集成商名单备案有效期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合格的集成商予以取消备案。
一、备案条件
1、集成商须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单位;
2、集成商应具备城市管理大数据分析、视频分析、云物联感知等软件著作权;
3、为保证视频等信息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集成商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获得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的授权。
二、取消备案的情形
1、未按规定将视频监控设备运行数据上传至智慧城管平台,且未在规定 15 天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2、上传的数据造假;
3、年度检查不符合技术指南的;
4、配合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修改数据的;
5、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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